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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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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 《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编办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进了全省勘察设 计单位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此项改革,建议将粤府办〔2002〕3号文中 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调整为:2000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 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 于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补贴的方式继续发放,所需经费 和发放工作根据改企后单位的组织形式分别处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改企 后的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及发放工作;改为其他形式的,按10年的标准计算,所需 经费从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缴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 足以支付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在前3年内的收入中逐年缴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 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与基本养老金差额原则上按不低于2000年10 月的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由单位视经济情况而定,自筹资金解决。基本养老 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府办〔2002〕3号文的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