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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59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9-23
名称: 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91号 发布日期: 20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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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9-23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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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

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
《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

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编办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进了全省勘察设
计单位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此项改革,建议将粤府办〔2002〕3号文中
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调整为:2000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
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
于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补贴的方式继续发放,所需经费
和发放工作根据改企后单位的组织形式分别处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改企
后的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及发放工作;改为其他形式的,按10年的标准计算,所需
经费从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缴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
足以支付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在前3年内的收入中逐年缴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
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与基本养老金差额原则上按不低于2000年10
月的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由单位视经济情况而定,自筹资金解决。基本养老
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府办〔2002〕3号文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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