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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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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6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外渔业管理工作重要性与艰巨性的认识,深入领会并贯 彻落实《通知》精神。在当前形势下,抓好涉外渔业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渔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国家外交大局和维 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我省与多个东南亚国家海域相连,渔船捕捞能力强、作 业范围广,涉外渔业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北部湾划界以后,涉外渔业管理任务 更加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涉外渔业管理工作。 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沟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涉 外渔业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积极防止和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涉外渔业管理人员和从业者的素质。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渔业管理的实际,组织涉外渔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 步提高涉外渔业管理和应对处理涉外渔业事件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加强对赴南 沙、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及从事远洋渔业从业者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渔业船员、 船舶所有人、渔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应对各种紧急状况 的技能,进一步提高企业、渔民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各地、各有 关部门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 粤发〔2004〕3号)的要求,积极支持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筹建工 作。同时,要求赴南沙、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及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严格按照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要求配备单边带电台和GPS卫星定位设备,改进现有通 信手段。有条件的沿海乡镇,特别是传统渔业乡镇要建立远程短波、超短波通信 电台,加强涉外渔业信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变化和渔业的发展,我国渔业 涉外事件时有发生,使渔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解决好渔业、渔区和渔民问题 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 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稳定 周边”的外交大局,关系到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发展渔业生产与保护渔业 资源、改善渔民生产生活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系,统筹考虑渔业发展、 渔区稳定和渔民生活。要坚持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 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及时处理渔业涉外事件 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 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国务院渔业、外交、公安(边防)、商务、海事、 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妥善处理 渔业涉外事件,同时要做好远洋渔业的预警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对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及船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工作。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减少和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发生涉外渔业事件 后,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小影响和损失, 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 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尽快、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先 将船员和渔船撤回国内,并处理好境外遗留问题,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需要 在境外解决的,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与我驻外使(领)馆配合解决问题。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长、渔船所有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企业、渔民防范和抵 御风险的能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企业和船员的监督管理, 规范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渔船安全标准和规范,改善渔船质 量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船员专业素质和渔船安全性能。要充分发挥渔业协会 等组织的作用,建立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我协调、服务和自律机制。 四、严格执行渔业管理法规,加大渔业执法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严格执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渔 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开展涉外渔业管理工作。 渔业执法机构要继续加强在重点海域的渔政巡航护渔工作,加大对渔业违法违 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努力减少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涉外渔业管理水平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渔政执法队伍,是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 理工作,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 务员制度管理,要按有关规定报批。已经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地方各级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行 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涉外渔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 的专业化水平。认真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增加涉外渔业执法经费,逐步 改善渔政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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