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4〕94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