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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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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我省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目前全省各类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约有120万人,给患者家庭、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 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 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要求,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省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全省精 神卫生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共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各地也要根据自身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目前,我省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力量比较薄弱,设备陈旧,服务与医 疗能力不足。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 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促进福利型和公益型精神卫生机构的建设,切实提高精神卫生服务和 医疗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宣传教育是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重 要环节。各地要以村镇、社区、学校、公共场所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精神卫 生知识,着重营造重视精神卫生、崇尚精神健康的社会氛围,努力防止和克服歧视精神病患者的现象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心精神病患者,不断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康复需求,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 法权益,使精神病患者享有医疗、康复、就业等权利,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
国办发〔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 (二○○四年八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 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 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 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 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 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 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 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 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 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 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 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 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 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 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 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 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 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 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 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 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 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 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 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 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 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 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 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 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 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 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 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 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 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 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 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 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 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 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 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 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 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 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 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 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 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 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 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 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 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 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 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 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 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 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 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 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 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 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 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 、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 、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 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 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 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 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 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 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 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 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 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 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 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 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 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 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 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 ,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 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 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 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 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 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 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 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 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 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 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 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 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 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 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 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 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 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 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 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