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5〕1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是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GDP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核算制度,规范核算方法,不断增强GDP核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做法。各地每季度GDP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联审或评估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同时,要严格遵守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各地级以上市发布季度GDP核算数据时间不得早于季后15日。
三、加强指导。省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GDP核算工作的指导,并按国家要求,抓紧研究建立我省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和地区GDP数据联审、公布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
自1985年我国建立GDP核算制度以来,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国家和地区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国家GDP和地区GDP汇总数据一直存在着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地区GDP核算中基础数据缺口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统计体制不健全,特别是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等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的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为了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就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在地区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以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季后,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地区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地区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国家统计局首先制订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国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省(区、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国数据与地区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对省(区、市)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国家统计局直接计算各省(区、市)的GDP。
四、各省(区、市)要逐步建立地区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先实行。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县一级统计工作的实际状况,地市一级也要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省(区、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公布,而是经国家统计局联审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在时间上,将国家和地区GDP数据在每季季后15日左右公布推迟到18日,以保证联审工作所需的时间。
六、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