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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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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实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切实加强领导,省决定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由省财政厅、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教育、公安、劳动保障、人事、编办及有关司法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精心制订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通知》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等文件规定,周密安排,积极推进,认真按照有关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深入细致,确保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把好政策关,深入细致做好移交人员的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
国办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从2004年3月开始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名单附后)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内企业承担比例,区别企业实际承担能力分别确定,即2001—2003年年均利润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承担40%;年均利润总额在1—10亿元的承担20%;年均利润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承担10%;亏损企业不承担。各企业具体承担比例由财政部根据近3年企业财务决算核定。 (二)原则上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中央财政按相应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中央财政按核定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三)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税收返还政策,核减所得税返还数额。 五、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六、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中央企业商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继续进行。铁道部与各地人民政府应共同遵守已签署的协议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八、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顺利完成移交工作。财政部、国资委要会同教育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劳动保障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强对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做好移交机构的交接工作。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分别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逐省(区、市)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省(区、市)、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附件: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 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国家电网公司 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1.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5.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26.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7.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28.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2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0.中国铝业公司 3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含并入的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3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3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6.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37.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3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39.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司 40.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41.中国盐业总公司 42.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诚集团) 43.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44.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45.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46.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7.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48.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49.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0.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51.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54.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55.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56.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57.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58.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59.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60.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61.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62.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6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64.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65.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66.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67.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8.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69.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7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71.彩虹集团公司 72.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73.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7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