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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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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广东省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广东省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中长期实施方案(2005—2015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中长期
(省卫生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血吸虫病曾是严重危害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经过30多年的综合防治,1985年我省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1992年至今,全省无发现钉螺、未发现内源性急性血吸虫病人和本地新感染病人(畜),血防成果巩固,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出现回升,特别是我省毗邻省份疫情较为严重,大量疫区流动人口进入我省,增加了疫情传入的危险。同时,我省个别地区对血防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一些地区仍存在大量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总体而言,我省血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为巩固血防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方针;完善防治机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螺情和病情监测,防范外来疫情的输入;结合农田水利建设,综合治理钉螺孳生环境,消除隐患;加强血防宣传教育,充分发动群众参与血防工作,巩固血防成果;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提高防治水平。 二、任务和方法 (一)原疫区螺情监测 1.建立钉螺可疑孳生环境档案。原疫区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要对当地钉螺可疑孳生环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当地钉螺可疑孳生环境档案。 2.对钉螺可疑孳生环境进行检查。从2005年起,在钉螺可疑孳生环境开展查螺工作,每年检查三分之一的地方,三年内完成。在重点可疑荒地设假螺点调查;在可疑水沟、水塘等用稻草框水下诱螺;其他重点地区由省不定期组织交叉查螺。 (1)设置假螺点查螺。各县(市、区)和农场要在重点可疑钉螺孳生地按每亩20至30框的标准投放标记螺,投放面积5亩以上,覆盖范围不少于30亩,并达到假螺框查获率≥65%,标记螺查获率≥50%的要求。 (2)水下诱螺查螺。用稻草框进行水下诱螺,各县(市、区)和农场要在较复杂水网地带的沟渠中每隔5至10米设置1框面积为0.11平方米稻草筐,倾斜固定于沟渠边水体下(约5CM),5至7天后收回,计算诱螺筐回收率,观察钉螺及杂螺诱获情况,数量要求不少于200框。 (3)交叉查螺质量检查。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交叉查螺质量检查,提高监测查螺质量,促进经验交流。 3.组织群众查螺。由各县(市、区)和农场组织协调,血防机构指导,发动疫区群众50人以上,进行为期一天的义务查螺,提高群众血防意识,并实行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血防监测工作的积极性。 4.开展有螺孳生地的调查处理。如发现螺情,应立即计算有螺面积、钉螺密度,并进行血吸虫感染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改变钉螺孳生环境为主的方法灭螺等。 (二)原疫区病情监测 1.对历史病人复查复治。各地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对历史病人的清查建档,掌握历史病人的分布状况,完善档案管理;每年复查部分历史病人,五年随访一遍。 2.开展外来人口血吸虫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1)在原疫区重点乡镇卫生院门诊设立血吸虫病外来传染源监测哨点,对来自疫区的求诊人员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开展被动监测。原疫区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对来自或到过省外现疫区并有疫水接触史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查病。 (2)对在原疫区从事种养业的外来人口进行主动监测。每个监测镇每年监测人数应不低于300人(符合监测条件者不足300人的,按实际人数监测),对呈阳性者进行病原学复查确诊。 (3)开展外来人群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2006年底前完成该项调查,以掌握我省外来人群血吸虫病患病率及分布情况,对其潜在危害进行预警评估。 3.对可疑线索进行追踪调查。对原疫区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必须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原疫区医院要将病人手术切除的有关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作组织压片检查是否存在血吸虫虫卵,并按个案卡要求做好造册登记。对阳性者作病史追踪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开展7-14岁年龄组人群监测。在原疫区各地每年对7-14岁年龄组人群轮检300人左右,以快速ELISA或DIGFA方法筛检,对阳性者复检粪便以确诊。 5.对动植物监测和检疫。 (1)农业(畜牧)部门要对原疫区2周岁以下的幼牛及外地新购进的耕牛进行血吸虫病检查。禁止外省血吸虫病疫区的牛只进入我省,对怀疑来自外省疫区的耕牛进行检疫并造册登记,追踪复查,防止病牛输入。 (2)原疫区严禁从省外疫区引进水生动、植物进行饲养、繁殖,如必须引进者,应按有关规定向农业(畜牧)等部门申报,并进行严格检疫。 (3)加强血防信息交流。农业(畜牧)部门要将监测检查结果、病情和螺情及时通报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非疫区监测 1.螺情监测。在流动人口较多的水网地区建立螺情监测哨点。选择45个村委会作为监测哨点,分3组,每年监测一组,每三年监测一轮。 2.传染源监测。在珠江三角洲和其他外来人口较多的县级医院建立传染源监测哨点,对来自疫区的就医人群进行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或送省疾控中心做病原学鉴定确诊。符合启动条件的,应及时启动《广东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消灭疫情。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原疫区各级政府可参照省的做法,成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巩固血防成果的政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2.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制订血防工作规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3.普及血防知识。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大力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重点加强对前往疫区的群众血吸虫病知识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加大原疫区内中、小学生的血防知识普及力度,坚持开展看一次血防知识录像、上一次血防知识教育课等活动。 4.加强区域合作。通过与沪、闽、桂、浙等省(区、市)开展联防联控,与血吸虫病流行区省互访活动等形式,开展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水平。 (二)机构和人员保障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要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防治监测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血吸虫病治疗和报告等工作。要将血防设施纳入原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计划,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原疫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血防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任务。 2.加强血防队伍建设。要有计划地对血防专业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进行血防技术培训,充实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对新分配到原疫区工作的卫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血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血防专业人员和原疫区乡镇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迅速、能胜任防治监测技术指导工作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专业队伍。 原疫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对本系统、本单位防治人员进行血防知识培训,加强血防监测工作的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三)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引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四)政策支持 1.按照现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血防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并结合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血防机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 2.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血防农业、水利建设项目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卫生、农业、水利建设的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3.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有计划地整治钉螺可疑孳生地。 4.水利部门要做好血防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加强对血防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对血防水利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施有效运转,为疫区发展生产、整治原螺区孳生地创造条件。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原疫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把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监督检查 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每五年对本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方案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