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5〕64号
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4.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7.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综合监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责任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和监督工作
(一)省政府不定期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3)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4)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5)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6)依法查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考核程序:
(1)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并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3)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4)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5)考核组向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6)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3.对考核优秀的,省政府给予表彰;考核不及格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4.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考核的情况及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参照省的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