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5-00168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5-08-02
名称: 转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5〕6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转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8-0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5〕67号

━━━━━━━━━━━━━━━━━━━━━━━━━━━




转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2005年7月11日上午, 李容根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欧广源副书记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纪要如下: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实施成效。会议认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自2003年10月召开现场会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有力,各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全省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共有290宗建设项目,投资总额539亿元,其中12宗项目已经整体完工,一批项目的子项目也已完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149宗项目已进入了大规模建设阶段,41宗项目完成了初步设计,正在招投标阶段;17宗完成了立项,正在做初步设计;67宗正在做可行性研究。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为成功抵御超百年一遇洪涝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一如既往重视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坚定信心,矢志不渝,紧密合作,克服困难,全面提高我省防灾减灾水平。

  二、会议对推动全省防灾减灾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一)统揽全局,突出重点。会议指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务重,资金筹措难度大,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几个重要工程:一是城市防洪工程。要重点抓好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是西江防洪工程。要高度重视对西江沿岸防洪工程的建设问题,重点抓好60公里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将6公里鼎湖段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加大力度,保障资金,并争取国家的支持。三是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要加强与部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铁道部支持,尽早立项建设。四是海堤建设。我省海堤维护和防洪标准偏低,台风、巨浪引致的险情时有发生,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尽早改变我省海堤建设落后的局面。

  (二)提高防洪标准,提升防洪能力。会议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防洪提出了越来越紧迫的要求,城市防洪已成为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个重点,提高城市防洪标准十分必要。为切实提高我省城市防洪能力,会议决定将全省地级以上市城市防洪工程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将32宗已列入和5宗未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县(市、区)城市防洪工程防洪标准,统一提高到50年一遇。对于项目的审批,需提高标准的按现行审批办法由各市审批;不适宜提高防洪标准或提出不设防的个别县(市、区)城市,由当地政府申请,报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三)暂缓高陂水库建设,提高海堤建设补助。会议认为,高陂水利枢纽投资巨大,移民任务重,前期工作尚需一定周期,目前应抓住重点,集中财力、物力解决危及我省防洪安全的其他主要工程,特别是要重点解决海堤建设标准过低的问题。会议决定,暂缓高陂水利枢纽建设,把原安排在高陂水利枢纽的资金先安排到东西两翼的海堤建设省级补助上。提高海堤省级补助标准问题,具体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综合协调,平衡补助。会议同意省水利厅提出的综合协调平衡省级补助标准的建议,即:对2004年以前立项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的项目,以2004年底为限,凡是已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增加补助;已开工建设并完成超过2/3工程量的项目(按堤长计算,以下同),1/3工程量按省财政厅、水利厅粤财农〔2005〕20号文设定的新标准(下同)补助;凡已开工建设并完成1/3—2/3工程量的项目, 1/2工程量按新标准补助;凡已开工建设并完成1/3以下工程量的或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工程量按新标准补助。考虑到国债资金安排的因素,凡有无偿国债支持的项目,已安排国债加上原省级补助标准,尚未达到新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足。为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凡市、县(市、区)通过其他渠道争取到的各项资金由地方使用,不扣减省级补助。

  会议决定,维持现有省级水利资金总盘子不变,不再增加省级投入,因提高标准和平衡补助所增加的省级补助资金,顺延两年(2010年、2011年)安排解决。

  (五)统一思想,分工协作。会议强调,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的征地、环评等工作,提高时效,保证质量,确保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三、会议还就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筹措、配套以及征收水利规费等问题进行了议定:

  (一)要保证省补助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决不允许出现挪用、截留的现象。会议强调,部分地市出现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省审计、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查,严格资金管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省;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要抓住典型,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工程建设上,真正使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要保证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会议指出,目前,有些工程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程。今后对没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省将不列入计划安排,省的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要同步拨付到位。

  (三)要保证城乡水利规费收缴政策的落实。会议指出,征收城乡水利规费是我省水利建设的一个良好机制,为我省水利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这项费用不属于国家清理涉农收费的项目,属合法收费,各地不得擅自取消,已取消的应立即纠正。

  参加会议人员:省政府周炳南,省委组织部邓李彪,省纪委巫颂平,省发展改革委董富胜,省水利厅彭泽英,省财政厅李朝明,省国土资源厅胡红兵,省农业厅蔡汉雄,省建设厅刘锦红,省审计厅李心,省林业局廖晓晨,省海洋渔业局文斌,省交通厅陈冠雄,省环保局黎旭,省检察院董平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