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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5〕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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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以下 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公安队伍是国家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按照《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0号)要求,继续巩固工作成果,切实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支出,有效解决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财政困难的市、县,省已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不再另行安排市、县森林公安经费补助。 各地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径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
国办发〔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林业和公安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强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国务院决定,抓紧解决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的政法专项编制和经费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前,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具体编制数额以2003年底统计的编制数为基数,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森林公安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后,所需人员,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从原森林公安机关的干警中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2006年开始,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核定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相关因素。 三、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原则,理顺林业检法机构管理体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过渡时期的有关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职能,确保林区治安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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