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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5-0004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5-12-14
名称: 印发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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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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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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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是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促进我省县域财政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需要。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财力。要紧紧围绕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这一目标,强化县域财政收支管理,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不断提高县域财政工作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粤发〔2005〕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解决县域财政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问题,实现2007年我省建制县(市)财政平均自给水平达到60%以上的目标,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05年的67个建制县(市)及纳入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范围的澄海、潮阳、潮南、曲江及惠阳区。

  纳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在考核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考核内容

  以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财政自给率是指财政收入占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反映的是财政一般预算自收自支水平。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财政自给率=该县(市、区)财政收入/该县(市、区)经常性支出

  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各县(市、区)财政经常性支出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体制性补助收入-原体制上解支出

  经常性支出按一般预算支出扣除专款和一次性补助的一定比例(平均约65%)后的差额确定。

  体制性补助收入、专款和一次性补助含省和市的补助。体制性补助收入由“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上划省‘四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原体制补助收入”等组成。

  三、考核目标

  以2004年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为基础,每年实行环比考核。

  总体目标:2007年全省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达到60%以上,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比2004年提高7.5个百分点以上。

  分年目标: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年均提高2.5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2007年,全省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分别达到55%、57.5%、60%以上。

  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分年实现目标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统一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下达。

  四、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的组织实施、考核、检查及其他有关工作。下达各县(市、区)分年度应实现的财政自给考核目标;在年度结束后,以财政总决算为依据,核定各县(市、区)上年度实现的财政自给水平;将全省各县(市、区)财政自给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予以通报和表彰。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县(市、区)提高财政自给水平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等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各县(市、区)分年度应实现的财政自给目标;帮助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按期实现财政自给目标;对所属各县(市、区)实现的财政自给率进行检查核实等。

  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并实施分年自给目标,采取各项增收节支措施,确保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提高财政自给水平考核目标。

  五、奖励措施

  年度内财政自给率达到或超出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即视为达标。对当年完成省下达的考核目标且财政自给率提高幅度较大的前10个县(市、区),省政府将在下年度表彰落实财政激励机制先进单位时一并予以表彰。

  本办法自2005年起试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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