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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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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已经停办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要确保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落实到位。 四、省属企业落实在职及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或者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负担的,经省财政厅会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在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企业(不含已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者已撤销停办、但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对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经省财政厅会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在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有关待遇从2004年1月1日起计发。 五、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其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具体由所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和人事部门按《教师法》的规定审定。 六、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省国资部门要会同省教育、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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