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6〕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度重视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对推进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深入贯彻,以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推进,政务督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认识
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成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从而确保中央及省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同志的重要职责。作为抓决策落实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强化督查意识,明确督查责任,完善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中央及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决策精神,及时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并明确督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要及时全面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跟踪分析,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从而推进决策的落实。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2005〕52号)要求,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各项决策的过程中,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中央及省的文件、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每年印发的《省政府工作要点》和其他决定的要求,对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分季度如实向省府办公厅报送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其他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收到省府办公厅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回报。情况特殊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检查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送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准确。其中,领导明确批示给各级政府或各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负责人要亲自签发有关报告。对领导批示件的管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督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现有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大胆创新方法、方式,强化措施,把督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一)健全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事项的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均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厅)要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组织落实好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建立重点督查事项报告反馈制度。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检查全面落实情况。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三)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和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省府办公厅将按照粤府〔2005〕52号文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和各部门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通报全省。
五、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督查机构是政府实施督查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加強督查机构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要成立专门的督查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指定内设单位和专人承办具体督查事项。要选配敢于坚持原则、理论水平高、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让督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和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其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查方面的权力,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要充分调动督查队伍的积极性,给督查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对督查工作给予经常性指导。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组织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要讲究督查方式、方法,围绕政府重点工作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要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工作网络,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密切工作联系。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督查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深入开展督查理论与实践研究,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