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6〕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全省城乡规划水平,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今后,城乡规划省一级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同)要管到县(市)一级,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要管到乡(镇)一级,县(市)建设部门要管到村一级。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成效显著,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地方的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尤其是村镇规划管理“缺位”,导致“有新房无新村”、农村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凸现了我省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尤其是村镇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不断开创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程序和职责,尤其要针对当前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一)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衔接、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服务为目标,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绿化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0〕77号)的要求,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地区原则上要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省建设厅要及时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的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会同省监察厅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并对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规范村镇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对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予以指导。
省中心镇(不含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省中心镇(含县城镇及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备案。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分别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即行政村,下同)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下同)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县级规划部门审批。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分别由所在市规划部门审批。
2.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上述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3.城乡规划在送审前,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有关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方可按程序报批。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未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三)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导。
1.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不得以任何文件形式取代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部门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中,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凡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评估论证,确保项目选址的科学性。
要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镇和村庄的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实施开工许可。农民建设自用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农民建设自用住宅需使用耕地的,以及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之前,必须先行获得由县级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督导。省建设厅要结合我省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制订督导基层开展规划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引和管理办法。各级规划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规划督导,引导各村庄因地制宜地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村庄整治规划要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是要切实抓好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工作,着力改变“脏、乱、差”的村容村貌。
三、不断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50号)的要求,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的报告及考评制度。
各级规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内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城乡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上级规划部门应对下一级规划部门的年度书面汇报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其规划部门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时,应将上一级规划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省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级规划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工作。
(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各地要把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乡规划,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纠正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要纠正突破“禁建区”、“四线”(即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实施行政纠错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行政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城乡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测。“十一五”期间,省建设厅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要在广东省城乡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成并运作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其他城市要逐步建立城乡规划数据库,全面掌握城乡发展状况,及时提供有关城乡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
四、努力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加大对城乡规划,特别是村镇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村镇规划、村庄整治试点经费。省将视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特别是县、镇、村一级的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努力推进规划服务从城市向农村延伸,通过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组织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与中心村对口联系“结对子”,实行技术对口帮扶。要将“十百千万”干部驻村的各类示范点、联系点同时作为村庄规划和整治的试点,加强政策扶持。
(三)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断加强村镇规划队伍建设,确保村镇规划工作有部门管、有人抓,努力促进村镇建设水平的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村庄整治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指导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并做好有关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核等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