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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2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8-09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79号 发布日期: 200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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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8-0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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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
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深圳、韶关、河源、惠州、清远、湛江、茂名、肇庆市人民政府,省经贸 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编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业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分离铁路企业办社会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深化铁路企业改革,促进广东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 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铁路企业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有条不紊, 确保移交机构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04〕2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 通知》(国办发〔2004〕9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 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四)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 见》(铁办〔2003〕117号)
  (五)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 的通知》(粤府办〔2003〕52号)

 二、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移交所在地政府 管理,医院、幼儿园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集团)与地方政府协商 后按自愿的原则移交。
  (二)整体移交原则。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 (下称移交机构)的业务、资产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移交机构的产权关系、行政 隶属关系和移交员工的组织人事关系全部移交。
  (三)执行地方同等待遇标准原则。从移交之日起移交机构执行当地政府的 相关政策,所有移交人员待遇按照当地同类同级别人员标准执行。
  (四)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 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教育机构的移交
  (一)将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学校一次性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
  1、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下称技术学院)移交广州市政府管理。
  2、三茂铁路运输技工学校移交肇庆市政府管理。
  3、广铁集团所辖铁路中小学校25所(中学16所)按属地化原则移交所 在地地方政府,具体如下:
  位于广州市的13所铁路中小学校移交广州市政府;
  深圳铁路中学、铁路小学移交深圳市政府;
  位于韶关市的4所铁路中小学校移交韶关市政府;
  乐昌、坪石铁路中学移交乐昌市政府;
  英德铁路中学移交英德市政府;
  惠州铁路中学移交惠州市政府;
  肇庆铁路中学移交肇庆市政府;
  三茂实业公司茂名铁路中学移交茂名市政府。
  4、柳州铁路局所辖2所中学(茂名、湛江铁路中学)分别移交茂名、湛江市政府。
  (二)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学校,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 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将其全部占有和使用的以及在移交机构范围内 的所有资产无偿划转地方政府。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铁路 企业承担。
  (三)人员的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户籍人员为依据,符合有 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 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羊城铁路总公司普通教育办公室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中符合有关职 (执)业资格条件且愿意回到学校任教的,可回学校视需要继续聘任,并按有关 规定移交,其余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由铁路企业安置。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学校的日常办学经费以及离退休教师的费用缺口, 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从2004年起,3年内继续由铁路企业承 担;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 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所产生的差额由铁路企业补贴 3年。3年后的有关费用,按十届4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争取中央财政 给予补助。如中央财政补助无法落实,3年后的有关费用由省和有关市共同承担,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技术学院移交广州市政府后,原由国家下拨的办学经费由广铁集团向铁道部 汇报,由铁道部商财政部继续下拨。

  四、医疗机构的移交
  (一)铁路企业所办医院的移交,由广铁集团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医院共有7所,分别是:广铁集团所辖广州铁路中 心医院;羊城铁路总公司所辖广州医院、韶关医院;广深铁路实业总公司所辖深 圳医院;广梅汕铁路总公司所辖惠州医院;广铁集团所辖广州铁路车辆厂职工医 院;三茂铁路实业公司所辖肇庆医院。
  (二)铁路企业将所移交医院的资产、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1、广州铁路中心医院移交广东药学院,作为其直属附属医院。
  2、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医院,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 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将其全部占有和使用的以及在移交机构范围内的 所有资产无偿划转地方政府。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铁路企 业承担。
  3、在职人员的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户籍人员为依据。离退 休人员的移交,由广铁集团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4、移交医院日常经费补贴由铁路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决定。医院自负盈亏 确有困难的,可以按铁路企业上年负担的日常经费差额,由铁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其他问题
  (一)有关资产的移交 
  1、铁路企业将移交机构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 备等)按现状整体无偿划转给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资产 划拨和产权变更手续时,免收各项费用。
  2、资产移交以铁路企业200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结果作 为依据,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3、移交机构移交前与铁路企业内部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由铁路企 业负责清理。
  4、移交机构移交前由铁路企业投资的在建工程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 由铁路企业负责按原计划实施,完成后将其作为移交机构的新增资产无偿划转地 方政府。
  (二)移交人员按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现有的行政级别予以交接,党、 工、团组织关系同时移交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三)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
  1、移交的在职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招收录用为 机关事业单位序列,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省劳 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规定 处理;其他人员按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办法计算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后,离休教师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管理 办法执行,离休金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确定;退休教师的退休金 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养老金不再发放。移交前参 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教师有个人账户的,移交后,个人账户中的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个人。
  医院离退休人员根据广铁集团与地方政府协商情况确定移交的,移交后离退 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和养老保险关系按当地同类人员管理办法处理。
  移交机构如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由铁路企业负责清缴。
  (四)在铁路企业支付补贴费用期间,技术学院按移交前规定的培训项目要 求完成职工培训,铁路企业按移交前一年的培训价格标准支付培训费用。过渡期 后,按市场机制支付培训费用。在同等条件下铁路职工的培训优先选择技术学院。
  (五)在铁路企业支付补贴费用期间,为保证移交医院有稳定的服务人群, 在铁路企业实行医改前,移交医院仍作为铁路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机构;医改后, 仍作为职工首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过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铁 路企业承担。

  六、工作进度要求
  2004年8月底前完成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铁路企业所办学校及医院的移交工作。

  七、组织实施
  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 策性强,各有关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 成接收工作。省国资委要会同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 编办等部门,加强对移交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和铁路企业,做好移 交机构的交接工作。铁路企业要分别与各有关市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精心 组织,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逐市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 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 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 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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