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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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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民政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是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 件,对我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更切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火葬区范围,设置土葬试点区。 在继续抓好火化率的巩固和提高的同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大型水库 库区和海岛(南澳县除外)等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村、镇,从实际出发,设置土 葬试点区,允许实行遗体集中埋葬,即土葬试点区内遗体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墓地 深埋,不得乱埋乱葬。列为土葬试点区的,不列入当地火化率的目标考核范围。 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葬试点区设置的指导和督查。 二、调整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任务指标。 人口不多、距地级以上市火葬场较近的县,可以不建火葬场,由邻近的火葬 场承担其火化任务。 三、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在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村 级骨灰楼(堂);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 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在当地政府指 定的公共墓地进行安放或深埋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倡生态葬,如树葬、草坪 葬等。 四、具体实施由我厅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防止乱 埋乱葬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