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13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7-02
名称: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65号 发布日期: 2004-07-0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0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65号

━━━━━━━━━━━━━━━━━━━━━━━━━━━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是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 件,对我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更切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火葬区范围,设置土葬试点区。
  在继续抓好火化率的巩固和提高的同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大型水库 库区和海岛(南澳县除外)等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村、镇,从实际出发,设置土 葬试点区,允许实行遗体集中埋葬,即土葬试点区内遗体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墓地 深埋,不得乱埋乱葬。列为土葬试点区的,不列入当地火化率的目标考核范围。 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葬试点区设置的指导和督查。
  二、调整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任务指标。
  人口不多、距地级以上市火葬场较近的县,可以不建火葬场,由邻近的火葬 场承担其火化任务。
  三、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在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村 级骨灰楼(堂);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 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在当地政府指 定的公共墓地进行安放或深埋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倡生态葬,如树葬、草坪 葬等。
  四、具体实施由我厅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防止乱 埋乱葬的情况发生。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