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府办〔2004〕46号 |
━━━━━━━━━━━━━━━━━━━━━━━━━━━ |
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安全监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局《关 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 57号)、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老百姓放心” 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要求,我省定于2004年4月 下旬-11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 放射源,让百姓放心”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 情况清理整顿等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各地有悖于 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现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 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 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违法开发建设、违法排放污水、 废气和其他污染物以及清查放射源,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 问题。以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综合整治工作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严重危险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 噪声污染问题。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 控制为主线、许可证为核心、在线监控为手段、日常检查为保障的污染长效管理 机制,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重点
(一)对设立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 是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并按国家的要求,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 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为基层环保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 环境和氛围。
(二)严查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和钢铁、水泥、电解铝、 火电、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不法排污行为,以及高尔夫球场、公路、桥梁建 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按国家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全 面清理。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超标排放污染物。要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对造纸、印染、 酿造、化工、皮革、电镀、水泥等排污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企业 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行为,确保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综合整 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 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要对我省潮阳贵屿、南海大沥、清远石角、 湛江吴川等废旧物资集中处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 和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按照“高标准、抓管理,进基地、抓示范, 整重点、抓实效”的要求,全面规范完善进口废物环境防治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 挠环境执法的政策和规定。
(六)开展和强化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为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发挥联动效 应,提高清查效果,将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 行动纳入一并组织实施,对全省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 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 立案侦查和追缴。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 责任。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 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电磁辐射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废物 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省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建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 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 障经费,狠抓重点,切实抓出成效。
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各 司其职,分清责任和任务。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 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 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促进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经贸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 以关闭。卫生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珠江流域的饮用水和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查处 各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 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依据省纪 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 纪发〔2003〕48号),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 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特别要对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有悖于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 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要加强部门间环 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涉及其它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商有关部门后再处理, 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各级政府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 拖未决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进行逐一清理,要由主要领导挂牌督 办。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 保意识、生态意识上升到生存意识、发展意识,坚决遏制住我省环境恶化的势头, 提高全省环境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每周要向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一次 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污染问题和查处的 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安排,由 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单位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4年4月下旬-5月中旬)
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 与要求,进行动员、组织、部署各项有关工作。要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摸 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并于6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5月下旬-6月中旬)
各地要根据省的专项行动方案确定清理重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 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尤其是2003年专项行动中曝光的问题,要 逐一跟进,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各地重点挂牌督办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 处情况和各级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清理情况要分别于2004 年6月15日和3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三)整改完善阶段(2004年6月下旬-9月中旬)
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根据国家的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稽查和 检查,特别是对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将及时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按照曾培炎副总理“反复抓、抓反复、不松懈”的指示,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严肃查处和认真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4年9月下旬-11月上旬)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对 专项行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报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由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报全国专项行动联席会议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