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4〕59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地款专项执法工作。征地补偿款涉及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粤纪发〔2003〕21号)精神,在去年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对2000年1月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各项补偿费支付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巩固成果,扩大范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及专项办公室要负起责任,克服松劲情绪和麻痹思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省的部署,善始善终做好这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地要认真对照国家四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0年1月8日和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之间征地及补偿款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认真填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见粤纪发〔2003〕21号附表),并于6月底前上报。
(二)重点抓好拖欠款的兑付工作。经检查发现尚未兑付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凡属应兑付给农民和村集体的,一律在今年底前兑付。对目前不能一次性付清的,要制订分期兑付计划,确保今年底前兑付完毕。逾期未兑付的,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未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长期拖欠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国土部门一律暂停受理所在市、县(区)建设用地报件。
(三)抓好对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监督;是否实行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等。审计工作由各县(区)专项执法领导小组牵头,农业局和审计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项审计小组负责,争取7月底前完成。
(四)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专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要选择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查处结果,公开曝光。
(五)认真总结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征地制度改革办法。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制定统一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采用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实行货币安置与实施留用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先推荐就业等办法,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工作听证制度,积极试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50%左右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50%左右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农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按照《通知》要求,省将在近期组织对全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拖欠征地款偿还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与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不相符合文件清理情况以及违规征地问题纠正情况。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审计署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决定,2004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逐级抽查(8月至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地(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市)总数的30%。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县(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市)总数的30%。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有关情况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
(三)重点检查(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12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