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4〕37号
印发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域经济取得了较大发展,县域经济总体实力不断增强。为确保县级(县和县级市,下同)机构运转的基本财力需要,促进县域财政经济发展,近年来省不断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1996—2003年,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从5.8亿元增加到67.9亿元。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县级财力还较为薄弱,全省68个县(市)中,2002年一般预算收入不到1亿元的有40个县,不到0.5亿元的有14个县,有些基层财政运转十分困难。现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也缺乏激励性。因此,必须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发展经济以及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指示精神,现对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2004年起,省财政对县级财政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促进收入增长、实行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三不减、三确定、三奖励”的财政激励机制,一定四年不变。通过调整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县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机制上激励和促进县级财政努力开拓财源,达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后劲增强,实现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确保既得利益,实行“三不减”
(一)转移支付基数不减。1996年我省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省与市县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按照体制划分规定执行。省对县级财政补助,原则上通过与体制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规范进行。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就是全省山区工作会议确定的省对市县实行比例增长的转移支付基数不减。
(二)调资专项补助不减。保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发放,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外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力度不减。继续实行省帮助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的政策,从资金调度上保障县级预算支出资金需要。即在县级财政按预算法规定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系数配套增设,并适当调整配套办法。一是将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范围定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所属县(市)及从化市;二是将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县(市)分档及补助系数确定为:
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系数1∶1
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系数1∶1.5;
第三档:其他县,配套系数1∶1
三、考核指标“三确定”
(一)确定以市县上年上划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简称“四税”)等省与市共享收入为基数环比考核,作为省与市县计算分成和奖励返还的指标。
(二)确定以上年省对市县实行比例增长的转移支付额为基数,基础增长率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为6%,其他为4%,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稳步增 长的幅度。基础增长率环比计算。
(三)确定以市县上年各项收入完成数为基础,按10%综合增长率(综合增长率由三个指标构成,其中:各市县上划省“四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60%,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25%,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权重为1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激励补助的考核指标。2003年为基期年,各项考核指标的基数分别按2003年实际完成数确定。
四、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财政激励机制
确定基数考核指标之后,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采取三项奖励政策。
(一)超增分成
为了鼓励县域经济的发展,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所属县(市)实行鼓励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这些县(市)执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档次按超额累进办法给予返还奖励,即上划省“四税”超平均增长率部分在20个百分点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个百分点之间(含40%)的,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个百分点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返还奖励在年终决算后通过批复办理。同时停止执行原实现财政自给县分税制影响返还政策。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本级(含所属区),执行对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过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年终决算后给予40%返还奖励。各市的市本级应把省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所属区的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对珠三角地区各市继续执行上划省“四税”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年终决算后给予20%返还奖励的办法。
(二)挂钩奖罚
1.调整现行省对市县按比例递增的新增转移支付兑付办法,实行新增转移支付兑现与收入挂钩奖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及恩平市,分档实行激励性奖罚措施:
(1)若市县考核收入能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综合增长率大于或等于0,即可获得稳步增长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年的基础上按基础增长率6%增加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其他县按基础增长率4%增加新增转移支付补助。
(2)若市县考核收入低于上年水平,即综合增长率小于0,就要对当年稳步增长的转移支付补助进行扣减。综合增长率每降1个百分点,就扣减0.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补助。但扣减后当年所得转移支付总额不低于2003年基数。
(3)若市县综合增长率为0,则所得激励机制部分的新增转移支付为0。若综合增长率在10%以内的(含10%),市县所得激励机制部分的新增转移支付按1∶0.6的系数确定,即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可获得0.6个百分点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如市县综合增长率超过10%的,除了得到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外,综合增长率每增1个百分点,可另增加0.25个百分点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
市本级所得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应主要用于所属区保障政权运转需要。
2.继续对实现当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县级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县级档次划分和奖励标准调整为:
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20万元;
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00万元;
第三档:其他县,奖励80万元。
(三)鼓励先进
为了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对获得省给予的上划省“四税”返还奖励的县级,由省财政按其所得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 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党委、政府制订,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附则
(一)经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市辖区,从批准成立的第二年起,3年内保留县的转移支付待遇。
(二)年终决算对上划中央和省各项共享收入的考核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三)上述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