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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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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 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 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 (粤发〔200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 0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5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 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 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2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 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 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 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 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 级党委、政府制订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 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 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60%以上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 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 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各市、县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省下达的转移(输出、 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2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 平;100%的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按省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 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90%以上的县(市、区)劳动 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各市、县(市、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 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 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 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5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6月底前制定建设国家重点技 工学校的建设方案(2分),落实建设资金和场所(2分),完成省下达的20 04年技校招生计划(2分)。 2.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 基地建设方案(2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3分)。 3.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 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2分)。完成省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2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 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按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 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省下达的“4 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 《2004年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附件2)。 对在2003年度省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市、县(市、区)必须在 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在7月15日前向 省政府作详细报告(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 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 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 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 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区、街道、 乡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地级以上市。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 出初评意见,提请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 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 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 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 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 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省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4年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