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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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增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97个开发园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等 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 资〔2003〕234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开发区 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92号)等文件要求,省人民政府决 定撤销增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97个开发园区,被撤销的各开发园区名单已 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对撤销的开发园区,各地要取消开发区名称,撤销管理机 构,收回开发区各项管理权限。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可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 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 能够恢复其它农业用途的,要尽快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附件:《广东省撤销的各类开发区清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