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4〕35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障卡(下称社保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IC卡)技术实现社会保障对象、用人单位社会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身份凭证,也是持卡人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流的接口。充分发挥社保卡的应用,保证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关系到我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广大社会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全省社保卡的规范建设和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至2006年12月,我省基本建成全省统一、功能齐全的社保卡系统,建立覆盖各市的卡服务网点和规范的卡管理体制;逐步面向社会发卡,实现社保卡在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民政等业务的应用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社保卡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的规划、标准制作。
(二)省市联动,整体推进。各市要按照省、市两级的职责和分工,认真抓好本市社保卡的建设;省负责对各市社保卡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三)网卡结合,资源共享。网络和资源数据库是社保卡应用的前提,卡是个人社会保障信息的载体,两者必须有机结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完善机制,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抓好社保卡系统及卡应用的安全工作。
(五)“双卡”并行,平稳过渡。已发行医保卡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 系统和资源,做好医保卡与社保卡并行使用的过渡工作,争取早日在全省实现社 保卡一卡通用。
三、建设模式
社保卡实行省、市两级建设和管理。
(一)省负责指导全省社保卡的建设,制订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数据标准和业务规范;负责对卡的初始化、唯一性校验及黑名单管理;发放、管理全省卡密钥,制作发行全省的PSAM卡;指导各地卡应用工作,协调社保卡跨地市用卡业务。全省社保卡建设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二)各市负责本地社保卡的管理和应用服务,其中包括社保卡系统建设及资料的采集、制作、发行、管理等工作,配合省开展跨地市用卡服务,并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适当扩展本市的指标项目,制定相应标准。扩展的项目及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功能、系统和信息
(一)社保卡的主要功能:识别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合法身份, 是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通过权限认证,实现对持卡人操作权限的有效管理,保存个人资料,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二)社保卡系统由发卡子系统和应用子系统组成。发卡子系统包括社保卡的发放、注销以及业务指标扩充、数据结构修改。应用子系统配合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信息的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
(三)社保卡信息包括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共业务信息、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民政业务信息,其中可分为:省统一规定的必选指标、可选指标,及发卡地区按统一规定扩充的本地区应用指标。
五、制作、发行和管理
(一)社保卡要按照国家、省的设计原则和标准制作。一是要满足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基本需求和发展要求;二是要实行统一的应用标准;三是要与国际、国内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信息标准相衔接;四是要保证卡的技术规范和质量。
IC卡芯片应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相应注册标识号和注册证书; IC卡必须具有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二)社保卡的发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负责。
(三)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1.社保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市发行社保卡,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后,申领注册发卡机构标识号。
2.密钥管理。我省社保卡主控密钥实行省级管理;卡业务密钥实行“三级 密钥,二级管理”,即国家、省、市三级业务密钥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负责管理。
3.卡的初始化。我省社保卡实行统一初始化制度,由省统一负责对空白卡进行初始化处理(替换广东省社保卡主控密钥,建立卡文件结构)。各发卡地区在制作个人卡前,须办理空白卡初始化和个人资料校验,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4.个人资料审核。各市要将发卡对象的个人资料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资料的合法性、唯一性进行校检。
5.社保卡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机构,并将人员经费纳入当地年度预算。
六、收费标准
社保卡工本费每卡为20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银行向个人收取,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批复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该文件于2004年4月15日以粤府办〔2004〕35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11日粤府〔2020〕30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