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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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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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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发〔2003〕7号),组建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正厅级,挂靠省政 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 、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 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省金融运 行情况,制定本省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 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粤 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 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及其驻粤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 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 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广东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 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 、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 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 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办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 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 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二)政策法规处
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 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汇总、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 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 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 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金融处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外 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配合和协助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驻粤机构对地方商业银行、信 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 防范化解、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 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 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
(四)资本市场处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 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驻粤机构对上市 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 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
(五)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 负债情况,考核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和风险状况;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促 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三、人员编制
省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3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金融办的后勤、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等委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业务由省金融办相关处承担。
(三)撤销广东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