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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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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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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 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 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 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 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 、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 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 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 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 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 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 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 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 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 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 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 、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 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 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 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 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 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 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 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 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省外 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 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 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 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 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 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 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 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 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 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法 规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 粤港澳合作的策略研究,协调粤港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四)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 常政务;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
(二)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 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 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 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
(三)综合处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 经济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 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 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法规处
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法规、规章 的起草和修订;负责本系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组织协调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分析财政、金 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六)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 控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 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扶持援助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 题;审核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内投资项目;安排下达省级财政性民用建 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七)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 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 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 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挂对外交流处牌子)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编制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 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依照有关规定审核限额以内的限 制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限额以内、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 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全口径外债 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办广东与国外、港澳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 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九)区域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 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 控制;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协调区域经济 发展;联系西部开发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 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 、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农林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 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小城镇发展与改革建议,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 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
(十一)基础产业处
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 综合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拟订能源、交通行业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 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协调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及粤港澳跨境大型交通基础设 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
(十二)工业处
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 、措施及发展政策,提出改革的建议;组织编制主要工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参 与确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负责制订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的相关项 目;审核或审批权限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国 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 业性试验;组织上报有关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 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 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参与研究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五)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 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省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 总量计划;审核限额内的相关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粮食调控处
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 衡中长期规划和粮油购销与进出口、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 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指导和协 调省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价格指导原则;协同有关 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指导全省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
(十七)粮食管理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粮食流通 、地方储备粮管理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军粮供应政策;推动粮食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地方 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政策 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
(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 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十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5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 (含省粮食局局长,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职责、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不改变。
(二)根据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125名行政编制中,8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 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1名至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