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4〕2号
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近年来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
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九)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一年国民经济总收入30%以上;
(十)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三、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报告全省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省水利厅:承担省“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省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害损失评估,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省广电公司、粤电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南方航空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空运调度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四、应急反应行动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应急决策基本程序
1.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研究判断灾害等级。属特大灾害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三防”总指挥部及分管省领导报告,并通报省军区作战值班室,特大灾害救灾工作开始启动。
2.省政府召开省"三防"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款物迅速、及时到位。
3.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工作组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地方救灾工作情况,省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复产和灾民救助工作。
5.视灾情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三) 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省军区根据地方政府提出的支援需求,报请广州军区批准动用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兵力装备投入抢险救灾。省卫生厅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
(四)转移安置行动
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
(五)有关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
2.调查核实灾民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3.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平稳,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五、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等工作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方便操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