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3〕98号
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指示,全面实施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广东新华集团的图书发行网络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继续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二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第三条 省财政分期安排63亿元,用于建设广东科学中心、省博物馆(新馆)、省立中山图书馆(改扩建)等三项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支持广州地区高校新校区建设。从2004年至2008年,省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增加安排1亿元,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每年集中1亿元,并另从其他渠道安排资金4.413亿元,共14.413亿元,专项用于广东粤剧艺术大剧院(含省粤剧艺术中心和粤剧学校)、广东星海演艺集团(新址)、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省广播电视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广东演艺中心(含省群众艺术馆)、省档案方志馆(新馆)、省友谊剧院(改造工程)、广东画院(新址)、华南文艺职业学院等九项重要文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 从2004年至2008年,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对集中办大事以外的部分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才,每年安排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经费800万元、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扶持经费800万元;2004年分别安排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书经费2000万元(含流动图书馆购书经费500万元)和省博物馆文物维护、征集经费1000万元,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10%;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东西两翼和山区文化发展,扶持省的重要新闻媒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
第五条 国办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每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区景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文化产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第九条 重点支持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广东省出版集团、家庭期刊集团、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珠江电影集团等企业做大做强,并给予享受省规定的各项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政策。支持上述企业集团及事业性质集团所属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企业债券和申请上市。
第十条 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供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可60%返拨给原用地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国有文化企业的土地、房地产等资产可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国有文化大企业集团可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其土地处置参照国家和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文化设施项目用地,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市、县(市、区)政府可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土地名称变更引起的税费,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
第十四条 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原有的财政等支持性政策3年内保持不变;3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2003年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支持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改革;从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收国内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六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标准给转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包括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按照保留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的原则,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医疗待遇。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标准计算的离退休金与社会保险机构计发的养老金之差,由原经费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应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原有人员,可进行连续工龄补偿。改制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维持原办法不变。
第十七条 为安置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和现有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进一步放开文化产业领域,允许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设立文化企业;对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营利性文化场馆,实行国民待遇。民办文化企业纳入现有省支持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范围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