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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074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11-21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92号 发布日期: 20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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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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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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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区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要坚决停办,并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清理检查情况,包括计划或正在筹办的城市周年庆典活动项目和处理结果,2003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庆典和纪念活动,总的看,各地区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有的地区以繁荣经济、扩大城市知名度为名,不惜财力,铺张浪费,大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纪念活动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庆典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二、要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今后,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对个别涉及国家形象且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直辖市须报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须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批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庆典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得借城市庆典纪念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个人集资或摊派。市(地)、县(市)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停办。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政纪处分。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或借城市庆典活动大搞铺张浪费的,要予以曝光。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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