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府办〔2003〕81号 |
━━━━━━━━━━━━━━━━━━━━━━━━━━━ |
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
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 作“十五”计划》,在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清理历史旧坟工作,对推进我 省城市化进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华侨、港澳台同胞众多, 各地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我们在研究制定《广东省殡葬管 理工作“十五”计划》时,个别政策、目标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实际,一些提法,如“ 无坟化”等也不科学;在清坟工作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没有很好解决迁 坟出路等问题。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又能从我省实 际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广大海外同胞爱国爱乡热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现就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坟工作的指导思想及调整清坟范围和限期。
(一)殡葬改革、清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有利于凝聚侨心民心,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二)按照“服从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新旧坟区别对待”的原则,调整清坟范围。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坟墓视为旧坟,《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坟墓 视为新坟。对新坟,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要一律予以清理。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 (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 、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坟墓。
2.对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 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现有坟墓,除 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 坟头。
3.对“三道两区”外的旧坟处理,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三)殡葬改革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
1.经济发达地区的清坟工作可以先走一步,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 迟。深圳、佛山等市要注重总结殡葬改革的经验,不断完善清坟工作。
2.“三道两区”内坟墓的清理完成时间可延至2005年底。
(四)根据调整后的清坟范围和期限,省对各市政府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将作相应调 整,具体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切实做好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墓的保留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台办要根据民政部、国务院侨办等6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 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要求,抓紧做好本市符合条件保留祖墓的摸底 、确认与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需保留对象的祖墓保留的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对规定范围的清坟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圳市、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等地的做法,做到 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工作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设施建设到位、清坟资金到位。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侨务、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 度,特别是各级侨务部门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理解 和支持,以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成果。
四、省民政厅、侨办2003年6月2日下发的《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祖坟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粤民电〔2003〕20号)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民政厅
省侨办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