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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062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10-21
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79号 发布日期: 20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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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0-2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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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
旅游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协议),佛山、东莞、中山、江门4市从今年7月28日起,开办了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 业务。8月20日,广州、深圳、珠海、惠州4市也相继开展了此项工作。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 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的极大关怀和信任,对此,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安、旅游、港澳办、外汇管理、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配合, 共同努力,工作进展顺利,申请办证秩序井然,社会各界反映情况良好。根据中央的部署 ,在2004年5月1日前,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工作。为确保做 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是党中央 、国务院为促进港澳地区经济,维护港澳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毗邻港澳,历 来在人员交往、商贸往来、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方面联系密切,开展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 澳旅游工作,有利于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发展。因此,各市要认真组织和加强领导,要指定一 位副市长负责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 和解决,保证全省按时启动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工作。

  二、加强对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的审批管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出入境审批管 理规定办理个人赴港澳旅游的审批手续,对曾在港澳地区有过违法违例行为的申请人员,2 至5年内限制其出境。要建立粤港两地通报协调机制,密切双方联系,加强对口交流,及时 沟通情况,互通旅游信息,共同做好个人赴港澳旅游工作。

  三、加强对各出入境口岸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和完善口岸现场应急机制,保证各出入境口岸 通关顺畅,治安秩序良好。开办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业务后,各口岸出入境人数将大 幅增加,特别是每逢周末、学校放寒暑假、各节假日期间,口岸极易出现人潮高峰。因此, 要加快各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早日全面实现查验工作电子化。公安、旅游、边检、交 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各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消防、治安事 件,以及口岸部门电脑系统故障等紧急事故,制订落实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各有关市 政府要加强口岸一线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一旦发生人员通关阻滞,及时做好疏导工作,确保 各出入境口岸安全、通畅、治安秩序良好。

  四、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居民有序申请办证,理性到港澳旅游。各市要通过各新闻媒体 向群众宣传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的政策,教育和引导本地居民要遵守港澳地区的有关 法律、法规,不要在港澳逾期居留、非法打工和从事其他非法活动,不要利用居民个人赴港 澳旅游渠道前往第三国(地区)旅游和非法移民,努力做到让中央和港澳特区政府放心,让 粤港澳老百姓满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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