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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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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 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3〕80号),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 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于每年 第一季度调整确定当年的考评内容,并予公布。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8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均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 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健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每年召 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完成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 数(4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 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 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要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等特点(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 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8月底前在所有城市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 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 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8月底前,县以上政府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 );2003年底前,各县(市、区)均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各地级以上市 劳动力市场实现与省信息联网,并与所辖50%的县(市、区)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 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 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本市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 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 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 附后)。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4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 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 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 有疑点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 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应不少于所有地级以上市的40-50%。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 见,提请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 连续三年达标或明、后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 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省政府给予通 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通报撤销,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 作。 (二)省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