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3〕74号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地名作为传递信息的基本载体,使用频率 越来越高,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的现象在对外国际交往中已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法的国际标准和国务院批转《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 一规范的报告》(国发〔1978〕19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的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准地名界定范围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自然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 街、路、巷、胡同、里等名称。
(三)开发区、工业区、居民区、建筑物、楼盘、楼牌、门牌等名称。
(四)山、河、湖、海、海湾、滩涂、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铁路、公路、桥梁、涵洞、闸口、水库、渠道、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体育场、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二、 标准地名拼写要求
(一)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 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拼写方法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 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执行。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拼写地名。
三、标准地名使用范围
(一)对外签定的协议和涉外文件。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制作各类商标、牌照、广告、印信等。
(四)出版各类报纸杂志、书籍、地图及广播、电影、电视。
(五)路、街、巷、楼、门牌;交通标志牌、公共交通标志牌、景点指示标志。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证等有关事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民政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