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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05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9-02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71号 发布日期: 200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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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0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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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主要 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 求及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认真做好部署督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责任到位。

  二、突出重点,自查自纠,争取主动。治理整顿要突出重点,一是在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 各类开发(园)区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园)区和用地进行全面清理。该 撤并的要坚决撤并,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对违规占用和闲置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 违法下放土地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并废止相关文件;低价协议供地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超过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用地,以及选址和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集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依法处理。同时,要集中力量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扎扎实实办好现有开 发(园)区。二是全面检查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不执行经营 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行为和做法要认真自查和整改,对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等违法违 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三是认真做好国土专项资金管理及“收支两条线”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 自纠和整改工作。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工作主动。各地要针对治 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的各项 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督查 指导工作。各地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依法纠正和处理。省 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方案,并组织检查验收。 全省治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11月1日前将 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和各类核查统计表格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书面报告 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 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 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 (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 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 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 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 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 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 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 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 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 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 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 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 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 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 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 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 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 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 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 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要更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 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 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 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 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省为主、 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 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 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向 国务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国务院责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商务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清理整 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 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对经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在2004年3月底前由联合工作组将名单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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