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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8-00063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8-11-10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8〕66号 发布日期: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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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0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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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和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合理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展古籍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步骤,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完善和行之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逐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古籍保护的意识。

  二、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从2008年起,用4到5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类图书馆、博物馆以及民间组织和个人收藏古籍的现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古籍进行登记造册和定级。

  (二)做好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组织工作,建立《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广东省古籍文献联合目录》。

  (三)做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古籍藏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古籍收藏单位申报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积极争取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获得国家和省命名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确保所藏古籍得到有效保护。制订重点古籍保护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做到古籍保护条件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改善收藏条件和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和培养。各地要重视对古籍保护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在古籍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兄弟省市及具有古籍保护先进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培养建立一支具备较高水准的古籍修复专业技术队伍。省古籍保护中心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全省县以上相关单位的指导以及对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有条件的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

  (五)加强对现存古籍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各地要对现存古籍进行数字化加工整理,建立本地区的古籍数字化资源库。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影印技术和微缩技术,复制、抢救濒危珍贵古籍,并逐步将现存古籍进行数字化加工整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古籍保护网站,或在各地文化共享工程网站上设立古籍保护网页,向社会公众展示古籍保护资源和成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

  (六)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修复技术与经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要做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以及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广东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省古籍保护中心(设在省立中山图书馆)负责拟订全省古籍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古籍抢救保护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和相关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和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转让、拍卖等环节的审核、备案工作,详细记载、录入我省古籍的去向,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与境外、省外有关单位的合作,坚决追索非法流失的古籍。

  (四)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和文化宣传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工作,促进古籍的利用和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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