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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059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4-03
名称: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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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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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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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我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费率、保费如下:

  1.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市)年费率为0.56‰,每户每年保费5.6元,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其他地区年费率为0.83‰,每户每年保费8.3元,由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程度和补助标准;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可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坚持以民为本,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广大农民风险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省金融办是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尽快确定市、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并确保兑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具体事宜,由省金融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予以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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