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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03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8-18
名称: 印发广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59号 发布日期: 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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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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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四)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下拨和省级统计信息事务经费;负责统计系统由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工作;承担统计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年报;依法审批或备案省有关部门、各地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担重要经济分析课题;指导综合统计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与服务业统计处合署)。

  组织实施全省及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地级以上市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工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省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市县农民收入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统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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