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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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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公告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 法投诉办法》的规定,现就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下称 《督察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督察证》自公告之日起启用,旧版《督察证》自2004年7月 1日起停止使用。 二、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应在《督察证》设定的区域及其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主动出示《督察证》,表明身 份。 三、所有领取《督察证》的人员名单,统一在《南方日报》及省政府法制办 公室网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0)8313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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