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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09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2-02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4〕11号 发布日期: 200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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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02  浏览次数:-


粤府〔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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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 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 省情省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目前,全省国内生 产总值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税收收入占七分之一,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三分之一强。 但我省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 O,我省经济发展面临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省的“家底”,全面掌握我 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产 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研究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 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 确保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统筹安排,确保普 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 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指标多,技术 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上我省经济成分复杂,单 位数量多,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将成立 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 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另发,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普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 库系统,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促进我省的信息化建设。各 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普查工作 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 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 任务。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 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 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 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 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 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 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 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 〔2001〕31号)等有 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 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 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 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 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 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 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 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 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 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 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 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 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 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 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 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 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 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 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 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 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 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 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 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 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 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 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 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 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 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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