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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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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 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 省情省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目前,全省国内生 产总值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税收收入占七分之一,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三分之一强。 但我省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 O,我省经济发展面临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省的“家底”,全面掌握我 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产 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研究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 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 确保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统筹安排,确保普 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 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指标多,技术 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上我省经济成分复杂,单 位数量多,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将成立 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 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另发,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普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 库系统,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促进我省的信息化建设。各 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普查工作 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 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 任务。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 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 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 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 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 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 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 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 〔2001〕31号)等有 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 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 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 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 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 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 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 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 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 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 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 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 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 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 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 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 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 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 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 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 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 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 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 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 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 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 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 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 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 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 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