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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04 分类: 国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1-16
名称: 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4〕7号 发布日期: 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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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1-16  浏览次数:-


粤府〔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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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
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 发〔2003〕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通 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 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役 满10年以上的士官;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由于伤病 残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或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
 对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 对待。其中,对服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伍义 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原则上截止于2004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离队和交接时间由民政部 、总参谋部另行通知。

 二、加强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003年的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着军队编制改革,接收安置任务加重,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 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增大,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 流动性大等问题,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针 对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介绍广东改革开放的丰 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激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积极 投身到家乡建设。要深入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安置政策和法规,宣传我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宣传退伍军人特别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家乡建功立业的典型事 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自强不息精神和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择业观念,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军人荣誉,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拥护改革,勇敢地参与社会就业竞争,走自谋职业的新路子。在退役士兵报到 待安置期间,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大力营造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街 道、镇(乡)基层组织要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安排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组织参加各项 公益社会活动,广泛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 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实际问题。省军区,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 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委、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 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 ,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安置办 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 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尽快下达安置任务。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 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 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 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 位,应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属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 机构及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 结构等情况拟订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后,再与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县 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用。未列 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中央驻粤单位、省属机构要积极支持 当地政府的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 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 转移金由各大系统单位统一缴交到指定的省财政专户。各地要根据省有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转业士官的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 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军 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 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单位,不能直接到部队招考录聘用 即将退役的士兵。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招考录用的,要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 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驻穗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需要接 收安置异地入伍退伍技术士兵和异地入伍转业士官,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要深化安置改革,加快全面推进安置改革步伐。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经验 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安置改革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优抚、安置城乡一体化安 置改革工作,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所 需经费,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省财政继续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有 关规定重新核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 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 培训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 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 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 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 到实效,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和省有关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省6市共8所高等学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 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役后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 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 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 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 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城镇户 口而购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 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 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 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 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对征集到高原、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服役的士兵,可根据当地 实际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严禁擅自扩大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对象和范围 。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 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及新兵入伍花名册提供 给同级民政部门核对,保证《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同时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凡 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业 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 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 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 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 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 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凡结 婚满2年,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私人房产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 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 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 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拒绝交纳安置任 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城镇退役士兵既不能及时 安置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省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各市及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各系统 完成安置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 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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