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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3〕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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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 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文)精神,为进一步落实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省以自谋职业 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适应。目前我省多种经 济成份并存,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 间和发展机会。近几年,我省一些市、县积极推进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 安置办法,成效明显,安置进度加快,安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历年来积压的 安置任务也得到妥善解决。实践证明,全面推进安置改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 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退役士 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 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时的重要 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以自谋 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 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为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 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 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 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 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2.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市、 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3.均衡负担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 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 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 (三)目标任务 1.2003年,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安置改革,多形式多渠 道地筹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 培训,力争安置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到2004年,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 金及培训经费筹集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施自谋职业。同时,要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优抚安置 运行机制。 3.到2005年,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 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新体制。 三、加快安置改革步伐,全面推进自谋职业 (一)安置改革主要内容 1.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 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 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1)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2)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3)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5)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 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6)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7)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8)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9)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10)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2.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 政或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办法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 工资的100%至150%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 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 补偿及奖励、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 3.改革对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 从2003年起,将现行的由县(市、区)直接给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 直属机构及企业单位下达安置任务的做法,改变为: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 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下达给各大系统单位安置任务总指标,再由省民政厅、人 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会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相关单位,各相关单 位在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取。各大系统单位按计 划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应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实行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0%的标准,将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交到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有偿转移金由 省民政厅提出分配方案会省财政厅下拨给有关市。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 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各市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 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 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 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 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 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 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 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1.在待安置分配期间,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 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2.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 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3.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 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 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接收安置单位缴交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安排使用。从20 03年起,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 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统一管 理,统一发放,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四、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 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 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 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 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 法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士兵经培 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 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 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 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 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职 业介绍及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 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可 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 营的,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 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部门 应视情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优先核发营业证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有 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享受社会 保障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财政补助项目,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二)各单位、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党和国家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予收回。 (三)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或中等专业学校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各类院校时给予照顾: 1.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破格录取到省属重点院校本科专业; 2.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30分、专科照顾40分出档; 3.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分别满10年、15年、20 年以上的,录取时可以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5.入伍前就读各类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后回原校复学,原学 校应当允许。原所学专业已撤销,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重新调整专业;原学校 已被停办的,其当地主管教育部门应给予调整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四)退役士兵被录(聘)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 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障机构。 (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六、加强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 为巩固国防和部队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退役士 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安置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 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 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形势,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经验成果,积极引导、 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新路子,确保安置改革顺利进行。 今后,省将结合检查验收各地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安置改 革工作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每年12月30日前将安置改革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本通知提及的《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 由省民政厅具体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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