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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024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3-06-24
名称: 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3〕52号 发布日期: 200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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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6-24  浏览次数:-


粤府〔2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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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保障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运行,根据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 极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 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 具体工作。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 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保密局、 公安厅、科技厅组成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信息 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各单位要制定 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 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书面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 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 子政务内网是政务部门的办公专网,连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门。电子政 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子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全省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外 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 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 信息安全措施。 第七条 电子政务外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 全省统一管理电子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电子政务 应用系统,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的政府网站,要采 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电子政务外网。 第八条 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 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省电子政 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各市可直接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 书注册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建立本市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中心,负责本市 范围内数字证书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 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 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要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 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并向其网络用户 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 第十条 电子政务外网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应急支援中心和数 据灾难备份中心要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 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并报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全省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数据库和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库,必须在应急支援 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实现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 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 界保护。各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 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 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 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 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用户每 次访问系统的情况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 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机场地技术 条件》等国家标准,对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 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定期对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经地级以上保密、 机要、公安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系统的安全 检测和安全审验,并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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