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
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2年冬季士
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现役
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伤病
残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或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原则上截止于2003年2月底,转业士官
的离队和交接时间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
二、切实做好接收转运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
部联合发出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退役士兵
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等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
托运行李、进站(港)及中转换乘“四优先”,在机场、车站、码头要设立退役
士兵专门售票窗口、候车(船)区,并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
士兵及时返乡。要教育干部职工和公安民警主动为退役士兵途中排忧解难,为退
役士兵途中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供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成批
返乡的退役士兵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接兵专项经费,积极
协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接待运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
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针对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
六大精神,介绍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宣传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安置政
策和法规,宣传退伍军人在家乡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的事迹。对他们进行改
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和正确择业观念教育,引导他们正确
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形势,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
业观念,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勇敢地
参与社会就业竞争,走自谋职业的道路。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退役士兵解决生产、
生活、住房等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
愿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
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
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
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
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粤单
位、省属机构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下属单位按规定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从2003年起,属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
机构及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
等情况拟订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后,再与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
各市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的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
录用。
省直各单位、属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及省直属管理的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
退役士兵的任务,由省民政厅同省劳动保障厅商各单位、各大系统省级主管部门
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用人单位按计
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按略高于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向安置部门缴纳有偿转移金。中
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大
系统单位统一缴交指定的财政专户。省政府将制定下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办
法。转业士官的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
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由省民政厅统一集中交接。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
部队单位,原则上不能直接到部队招考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因特殊情况需要
招考录用的,要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
按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录用异地入伍退役技术士兵的,仍按省政府有
关规定办理。
要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地要认
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安置改革工
作力度。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各地政府要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
次性经济补助。省财政将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
经济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区具体补助标
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要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
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
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
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
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
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
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
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
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
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
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
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
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
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人事、劳动保障等
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
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扶持政策,省民政
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
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
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
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
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或买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
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
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从今年开始,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严格规范
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
役士兵及其退役后享受优待安置待遇的重要凭据,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将《入伍通知书》和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及新兵入伍花名册在新兵定兵后提供给同级民政部
门,民政部门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给入
伍新兵家长。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使用异地号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
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
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
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
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
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
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
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地区和单
位,要视情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今后,省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各市及中
央驻粤单位、省直各系统完成安置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
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