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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33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通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2-12-16
名称: 关于表彰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通报
文号: 粤府〔2002〕96号 发布日期: 20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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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2-12-16  浏览次数:-
     
        


粤府〔20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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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通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

绩,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突出贡

献。在村民自治的工作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勇于创造,涌现出了

一大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普遍推广意义的典型,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挥了

榜样和示范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全省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省

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省人民政府

决定,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等22个县(市、区)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

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这些受表彰单位是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优秀代表,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党政领导对推进村民自治工作,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

力,督促检查及时;认真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农村普遍依法建立健全了各项

民主制度;普遍推行了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维

护和保障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显著提高,干

群关系密切;村民自治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

用。

  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为榜样,认真学习党的十

六大精神,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

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进一步维护和保

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名单

  广州市:  花都区   深圳市:  宝安区、龙岗区   汕头市:  澄海市、南澳县   韶关市:  乳源县   河源市:  源城区   梅州市:  梅 县   惠州市:  惠城区   汕尾市:  海丰县   江门市:  蓬江区   佛山市:  南海市、石湾区   阳江市:  阳西县   湛江市:  赤坎区   茂名市:  高州市、化州市   肇庆市:  高要市   清远市:  清城区   潮州市:  湘桥区   揭阳市:  榕城区   云浮市:  罗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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