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1〕100号
印发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粤发〔2001〕2号)精神,实施信息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软件产业基地,建设软件大省
(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发展软件产业,将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软件产业基地,争取到2010年,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重点建设好广州、深圳、珠海、南海等地的软件园,建设一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鼓励国内外软件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在园区内聚集和自建厂房设施,形成产业群体,发挥群体效应。
(三)面向国内外市场,重点开拓应用软件及服务、嵌入式软件和软件出口业务。通过大力发展应用软件及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要利用嵌入式软件提高信息设备制造业自主知识产权比重,加快信息设备的升级换代;通过软件出口加快软件生产和技术与国际接轨,推动产业的国际化。
二、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四)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软件产业化孵化。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软件园建设项目,地方财政争取按中央财政拨款的一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五)建立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投资软件产业。
(六)有关地市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三、鼓励软件的出口加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八)建设软件出口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鼓励国内外企业来粤创办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和出口型软件企业,或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拓展国际市场,承接国外的数据处理业务,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培养和引进各类软件人才
(九)鼓励国(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多层次、多形式培养软件人才,形成软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在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我省信息专业人才重点培养基地设立软件学院,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增设信息技术博士点、硕士点和本科专业。
扩大博士、硕士、本科生招生规模,培养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要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调整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结构,培养符合软件产业要求和掌握开发规范的大批软件工人。加强英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英语水平。
(十)加强软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的建设,创造科研条件,吸纳一批高素质人才从事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加强对核心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攻关,建设一支能跟踪国际信息产业先进技术,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十一)加快发展信息产业技术人才市场。各级政府要重视人才市场建设,走大联合、大协作、大发展的路子,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尽快建成以珠江三角洲为龙头的信息产业专业人才市场,形成人才信息优势,提供专门人才服务,推动信息产业发展。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营造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环境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处软件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或设备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政府投资的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经费一般不低于总投资的35%,并确保到位,鼓励优先采用国产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