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1〕74号
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转变观念,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府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机关作风以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二、要加强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全的工作计划,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按时报送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以确保改革按计划进行。
三、要严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纪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要严肃纪律,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不能从某个团体或单位以及个人利益出发,干预改革,给改革设置障碍;各单位要有“自我革命”的精神,自觉地适应改革的需要,主动地参与改革;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要遵守纪律,共同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5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改革市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粤机编〔2001〕10号),各市、县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及本《意见》要求继续执行。对已完成第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继续深化。
五、凡是这次改革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一律视为取消。被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今后不得审批,否则视为违纪。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以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政府拟在上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99年下半年开始,省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于2000年7月颁发了《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39号),取得了重要成果。省政府有关部门原有审批核准事项1972项,改革后减少了767项,减幅达39%,其中原有审批事项1392项,改革后减少了876项(包括部分改为核准制),减幅达63%。但是,必须看到,当前省政府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特别是涉及企业、市场行为的审批事项过多,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些属于宏观调控、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本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却没有管好;相当一部分审批事项缺乏明确的标准、条件、时限及操作规程,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审批方式有待改进;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仍管了不少应由下级政府管理的审批事项;有的审批事项重复审批、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遍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政府部门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因此,“十五”时期,我省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创体制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以及省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深化改革重点在于改进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实现公开审批、规范审批、依法审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使省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改进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摆脱一般性的审批事务,转到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上来,实现政府管理工作重心从日常行政审批向依法监管转变;同时,使机关作风得以进一步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凡是可以由市场机制调节、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可以由中介机构管好的事项,应取消政府行政审批管理。
(二)坚持依法调整、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审批依据的不同,取消审批事项或调整审批方式: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依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行政规章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项,按立法程序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取消或调整审批方式;对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除确有必需保留的外,一律予以取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四)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五)坚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的原则。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审批事项,对确需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必须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1.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垄断性(含专营)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2.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除少数特殊、垄断性行业仍需采取审批或审核制外,其余一律采取核准制办法进行管理;省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它一律取消。
3.改变市场准入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设立的管理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放宽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代理等社会服务、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改审批制为核准制。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培育、管理
1.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
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属于企业自主权的,如财务、工资、用工、退休、集团消费和购置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由企业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监督。
3.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4.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和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物资的企业外,其它的企业年检予以取消。凡需分别向多个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检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或需现场检查之外,实行合并联检,由一个部门主检,其它部门参检的办法。
5.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以及广告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备案制。
7.对个人技术资格和企业技术资格、资质的考核和认定,除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属国家有关部门管理权限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核准制。除特殊项目外,个人、企业的技术资格、资质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考核、认定和管理,目前行业协会不健全、不规范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内调整完毕。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1.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性条件进行管理。
2.保留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批管理,但要完善审批、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3.加强对特殊、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性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实际,制定定价目录,并实行严格管理。对其中涉及面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审核成本,科学合理核定价格、收费标准。凡是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放开由市场自我调节,政府根据需要只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制定市场指导价或参考价,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对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管理。
(四)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1.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抵扣的审批管理,在省管权限内,把审批、审核制改为核准制。
2.对现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健全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各有关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对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市场不再实施投资资格的审批和认定。
4.实行登记制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统一管理,并把登记情况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事务的管理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继续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义务功能领域应继续加强审批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
3.对涉及社会发展事务的管理,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把一些微观的管理事项,转由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进行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督。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省级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均予下放,取消省级政府的审批;凡是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省政府委托各市代管。
2.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的尽可能合并;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他部门参与审核的办法;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如仍需保留,要调整到职能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
3.推行“窗口式办公”。审批业务较多,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部门要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审查时限。
4.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对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审批的事项,应积极改进审批办法,实行网上审批,以节省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七)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监督机制
1.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审批、审核事项的审批时限为15-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每一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
3.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省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4.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省监察厅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5.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和设立举报信箱,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举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开展社会质询。
四、组织实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工作上,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处理、抓紧完善、加强监督的方法进行。
(一)实施方案的制订
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省政府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所确定的改革原则和内容,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下放、归并、增加的审批项目及依据、理由,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取消后需要衔接的审批事项,提出具体的衔接意见和办法。
(二)实施方案的审查
成立由省计委、省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等单位联合组成的“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由省政府张思平副秘书长担任主任,省计委张军同志、省监察厅谢谷粱同志、省法制办林魏同志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对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与提出单位及相关部门协调并征求地方、企业意见后,报省政府审议决定。
(三)改革的范围和组织实施
这次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范围是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各部门今后行使审批职能以本次批准的实施方案为依据,不得超出方案另行设立审批事项。经批准的审批职能与“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职能不一致的,由省编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各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各自审批职能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12月底前联合审查办公室完成审查工作;2002年初开始公布实施。
各市、县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调整
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中需要进行调整的内容,由省法制办负责按程序办理,经批准修订后实施。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权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权不一致的,提请省人大按国务院行政法规理顺审批事权。
(五)改革成果的公布及检查和监督
1.对直接涉及企业、群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2.对本次深化改革中未被保留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仍继续实行审批的,视为违规,并追究有关责任。
3.开通行政审批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有关审批投诉,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察。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4.由省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