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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41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12-12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0〕90号 发布日期: 20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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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2-12  浏览次数:-
粤府[2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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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 措施,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和题词题字,规范内宾接待工作的意见》(粤办发[1999]18号)和《关 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95 号)等文件,会议和文件过多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从今年特别是 下半年的情况来看,各类会议和文件仍然偏多,国务院文件中提到的几种情况,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反映比较强烈。 为此,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人员少、任务 重的情况下,要从转变职能,树立廉洁务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高度,下决心把会 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一、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    (一)继续大力压减会议,实行总量控制。继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省政府 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95号)规定,各 部门召开需要市、县政府领导和本系统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 过2次,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 副省长审定后执行。    (二)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要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报省政府 办公厅审核后呈批,不得直接报分管的省领导审批。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在请示 分管的省领导同意后报省政府办公厅补办手续。    (三)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 面的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并可直接开到市、县(区)一级,避 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各部门要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下功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范行文。    (一)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市、县政府发文。除与市、县政府商洽工作、征 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政府正式行文。    (二)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 式行文。冠有“广东省”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字样、代表省政府行使行政管理 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 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 销。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各部门对其他部门要求协 调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行文 应当确有必要。部门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先会商后上报或联合上报,如 内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而未经主办单位协调或协调意见不齐备的,省政府办公厅 将退回主办单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 后,各部门应于每年底在报次年拟召开全省性会议计划的同时,将本年度召开全 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贯 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件的 工作,作出相应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措 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会议和文件仍然偏多,特别是部门内设机构召开 的会议过多过滥,一些会议随意召集地方政府厅局负责人参加,给地方增加了负 担;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现象十分突出,成为文件过多的主要原因。会议多, 文件多,既造成浪费,也使不少机关和领导干部陷入“文山会海”,不能集中精 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影 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再次提出,要认真对待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坚决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 志的有关指示精神,带头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 类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和 文件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是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需要,下决 心把会议和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二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管 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 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三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 段开展工作,加快实现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印发 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为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管理,精简各类会议   (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今后,国务院各部门以 部门名义召开要求本系统地方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每年一般 不得超过2个,并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第二年要召开的这类会议的计划经国 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经财政部)会签后,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因特 殊原因必须超过2个的,要说明理由,逐个报批。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部门内设机 构召开全国性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这类会议的,须经部门 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第二年召开这类会议的计划送国务 院办公厅备案。   (二)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及其厅局负责人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负责人参 加会议。确需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 议的,要报国务院批准。   (三)尽量压缩会期,提高会议质量。会议主题必须明确、准备要充分、要 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凡以部门 名义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除全国计划会议、全国经贸会议、全国财政会议、 全国金融会议等少数会议外, 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200人;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一 般不得超过150人。   (四)大兴勤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 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 议纪念品;尽量减少在外地开会,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 〔1998〕 23号)中明确的 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议场 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本部门没有内部招待所或不具备会议 接待条件的,应到国管局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不得租用四星级以上(含四 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五)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 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 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六)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召 开。一般不要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会议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或接见会 议代表。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各部门要在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在此基 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 回复意见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发文。   (三)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 对外正式行文。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 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 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 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国务院;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 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五)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 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一至二种简报。简报的内容 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 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 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后,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 召开全国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要对各 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和印 发文件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 件的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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