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0]73号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性,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打假联合行动。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研究本地区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具体措施,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着力解决联合行动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重点保障打假联合行动必需的装备和经费。各级打假机构要认真做好这次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各级政府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对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商品、市场、区域和大案要案进行严厉打击,切实解决本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如下:
(一)农药、复混肥、种子、建筑用钢材、摩托车、汽车与摩托车配件、手机、手机电池、传真机、卷烟、药品、调味品、酒、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化妆品、印刷包装物、燃气具、压力容器、低压电器和家用电器等商品。
(二)广州市兴发广场、广州市海印电器总汇、增城市新塘宏达市场、珠海市拱北市场、湛江市海田副食品批发市场、佛山市敦厚批发市场、南海市大发市场、东莞市石排旧货市场、江门市泰和综合市场等市场。
(三)潮阳市、普宁市、广州市番禺区、增城市、南海市、饶平县、三水市、电白县、惠来县、潮安县、茂名市同关镇、顺德市桂洲镇、海丰县海城镇等地区。
(四)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外商投资企业举报投诉的制假售假案件。
三、各有关执法部门在打假联合行动中,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质量技监、工商、农业、卫生、药品监督和烟草、盐业专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公安、武警要积极配合打假职能部门的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环境,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公检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行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堵住假冒伪劣商品在运输环节中的各种漏洞。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层层落实打假责任制,重点落实镇、村一级的责任。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明年初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政府打假责任制落实情况大检查,对因领导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把打假工作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对制假售假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通风报信、干扰办案和说情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参与和组织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予以打击。
六、在《通知》规定的联合行动期间,各地应将行动情况于每月13日、28日前分别报省打假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发〔20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有些地方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地制假售假问题越来越突出;有些地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手段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打假任务的事件时有发生。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还严重腐蚀干部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败坏社会风气。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又是依法整顿、规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我们一定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为迅速、严厉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从现在起到2001年春节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打假联合行动。打假联合行动要达到预定目标,必须做到充分准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联合打击,综合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联合行动方案,广泛发动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调查线索,核实案源,狠抓大案要案,务求取得实效。
打假联合行动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复混肥、种子、建筑用钢材、汽车配件、卷烟、药品、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化妆品等9类商品;重点整顿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和具有明显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制假售假、在全国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同时,还要严厉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投诉的制假售假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查处对象。
打假联合行动要注重实效,行动要快,措施要硬,处理要严,彻底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突出问题。通过打假联合行动,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假冒伪劣横行的严重局面基本得到扭转;集团性、大规模的制假售假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人民群众对打假联合行动的成果表示满意。
三、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打假联合行动一定要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依法从快、从重惩处一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量。要依法严厉打击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屡打屡犯的制假售假活动,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窝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制假设备和工具以及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彻底摧毁其制假售假能力。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对大宗假冒伪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制假售假活动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形成对重点地区制假售假活动进行集中打击的态势;对售假严重的市场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清出市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对屡打屡犯、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有关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专门力量直接查办;对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的重大案件,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联合办案,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办案效率。
开展打假联合行动,要与整治腐败相结合。打假联合行动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与制假售假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四、标本兼治,强化法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既要较长时期地保持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防止出现反弹和死灰复燃,更要从根本上完善法制,标本兼治。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二是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使打假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杜绝有法不依和执法犯法现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四是在打假联合行动中,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环境。同时,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清柜台”等活动,创建“购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场”。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打假联合行动的领导和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由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武警总部参加,负责对打假联合行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监局,具体负责打假联合行动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解决打假联合行动所需的资金和必要的执法装备,确保打假联合行动顺利进行。
(二)落实打假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本地区的打假工作责任,成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打假联合行动的领导、组织和推进,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对制假售假严重而又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市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治期限和要求,并派出工作组直接督查、督办。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密切配合打假联合行动。对取缔的制假窝点,重点清理的假货集散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以及地方保护的典型,要加大曝光力度,彻底揭露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及其幕后支持者,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制定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落实奖励经费,重奖举报和打假有功人员,以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建立打假联合行动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假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和查办大案要案情况报告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各地打假进展情况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通报全国,重大问题报国务院。
国务院责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明年适当时间,对这次打假联合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成绩突出的,要通令嘉奖;打击不力,敷衍塞责,不能在限期内扭转局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