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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2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07-26
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0〕49号 发布日期: 20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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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7-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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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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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党的十五大方针,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文明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防止或减少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扯皮、滥用职权等现象,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把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首长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哪个地区、哪个部门不按《条例》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首先追究该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

  二、要高标准、严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应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当前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立执法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岗位、执法证件、执法方式、执法时限、执法责任、执法救济、执法监督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明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逐步推行"窗口式"办文办事制度,将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行政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根据《条例》第十条要求,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将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到有关执法岗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省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公布施行;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全省统一行政处罚文书。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着重明确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方式和时效,以及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实施机构等,把过错责任追究切实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担负着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盘考虑,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要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督察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保障制度,为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界定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调整部门职能,依法重新界定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对各类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条件应依法进行审查,坚决制止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对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予公告,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要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规定各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对乡镇、街道中属双重管理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帮助其下属或派出机构建立起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乡镇、街道的所、站都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具体日常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一是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二是要研究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报领导批准实施;三是协助下级机关、有关执法机构核准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对建章立制、定岗定责等工作进行指导;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条例》实施的经验和建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研究制订《条例》规定的基本配套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于2001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省政府在2001年适当时间将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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