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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2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07-19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0〕46号 发布日期: 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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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7-19  浏览次数:-
粤府[2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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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各级政府、各有关 部门要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 大事,抓紧抓好,一把手要直接负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保证两个确保顺利实 施。   二、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两个确保资金的足额拨付,特别是 要安排好困难地区、行业的各项保障基金。各级政府要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 性支出的比例,优先安排各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 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不留缺口。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加 强对企业负担能力的审查核实,凡是能够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在职职工工资、 缴纳税款的企业,必须承担并按时缴纳保障资金。对确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经 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实后,上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以保证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与当地财政的实际投入和下岗 职工再就业情况挂钩,对未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上级补助资金要相应扣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将提高失业保险基 金缴费比例后增加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 资金拨入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   对于今年新发生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地方,地方政府要加大社 会保险调剂力度,及时足额予以补发。凡有新拖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拨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和按时缴 费,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将落实这项工作的情况于今年7月31日前 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财政厅。今后,凡是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新的拖 欠的地区,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彻底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各级党委、 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底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基金收缴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将这项工作象抓计划生育和农村电价一样,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重点是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 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各级劳动保障、地方税务和工商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 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财政、 银行、税务、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与配合,认真做好 这项工作。对于少数拒不参保或长期欠费、态度恶劣,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摸准 情况后,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 险基金,要加大查处追讨的力度,对于回收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 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做好两个确保的重要手段,必须坚决 执行。从现在起,各地要做好社会化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在10月底前基 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年底前必须实现100%社会化发放。对停产、半停 产和破产、特困企业的职工,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使他们在达 到退休条件时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要切实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今年起,国有企业新的减员不再安 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市、县要认真制订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工作计划,多渠 道筹集经济补偿金,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保障 已签协议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先作为垫付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资金,或 可用于作为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资金。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而解除 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 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 生活保障。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地要按照现代化、 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 场建设规划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规模、人员数量等情况,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报当地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安 排资金,支持当地劳动力市场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要适当调整再就业 基金的用途,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 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并实现再就业的,政府要以购买培训成果的形式予以支 持。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培训服务, 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七、认真抓好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要按照粤府办[20 00]72号文的要求,积极支持劳动保障、民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计算机网 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 员的数据库等信息统计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 实等问题。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组织、再就业培训机构队伍和基 础设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 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针对这 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各级人民政 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 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 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 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 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 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 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 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 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 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 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 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 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 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中 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缺口,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 给予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 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 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 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今年内, 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 险统筹的农垦、森工等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其离退休人员 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 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 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 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 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 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费征 缴工作的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力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回收。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 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 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 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 曝光。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 的社会化。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 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 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 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 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 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 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 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 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 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 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 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的发放。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 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 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 转变。要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 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 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 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 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 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 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 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 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七、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 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 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 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 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 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改革、发展、 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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