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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2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11-15
名称: 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文号: 粤府〔1999〕71号 发布日期: 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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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11-15  浏览次数:-
粤府[19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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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参 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 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 关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 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 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 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监 督检查;2、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1、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 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2、负责对逾期未交保险费的单位进行追收,并按规 定处罚滞纳金;3、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4、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 情况,及时反馈信息;5、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通 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负责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提供单位欠缴保险费的数额。   (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 作;2、负责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3、 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的使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单位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负责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审核;3、负责及时 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数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并登记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个 人帐户;4、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和个人帐户信息的记录、转入转出;5、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会计、统计核算工作;6、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沟通情况,互相反馈信息。   三、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政和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共同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由地 方税务机关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按险种分帐核算的原则,我省社会保险基金 征收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社会保险基 金,同国家税收缴款相区分。   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缴清欠额外,从欠缴之日起, 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全部归社会保险 基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 税务机关执罚的事项(不含单独指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罚的事项),省授权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 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的领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 工作。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 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 要通力合作,沟通情况,相互反馈信息,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地方税务 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项予以拨付。   八、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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