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1999]63号
关于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使《合同法》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合同法》
《合同法》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合同法》作为全省“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对学习、宣传、贯彻《合同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合同法》,使之家喻户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合同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培训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提高他们的合同法律知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一是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懂法律、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二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制度、合同自查自律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完善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
三、广泛、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贯彻《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我省自1987年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广大企业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合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贯彻实施《合同法》,大力宣传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扩大活动的覆盖面,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不断增加,企业素质不断提高。各地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成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协会或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企业自律性组织,以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四、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一是要推广应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可参照使用;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要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在遵循合同自愿鉴证原则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合同鉴证管理,对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宗农副产品和粮食购销合同、重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以及根据国家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签订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合同,要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无效合同或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打击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力度。各级工商、公安、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对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市场经济交易中的矛盾,维护市场正常秩序。